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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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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21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合肥师范学院”作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并奖励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二级单位是成果转化的主体,科研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管理,并代表学校组织和监督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商定。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自办企业、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积极支持并创造条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申报。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所属二级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或承诺。涉及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报告。以其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上述方式申报。

(二)定价。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进行校内公示。

(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研处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在科研处网站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审批。公示完成,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合同一式四份,成果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成果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各持一份。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实施。科研处对成果转化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凡对外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合同进行下拨。

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所属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有关责任人或具体的经办人员当及时向科研处报告。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保证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的利益分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对无后续责任或义务的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获得净收益总额度90%的分配权益,可一次性用于个人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剩余部分,40%上缴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0%归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30%作为项目组后续科研发展基金。

(二)对有后续责任和义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应在完成项目结项鉴定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和奖酬,分配办法同上。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由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协商确认,学校所占公司股份一般为5%至30%。其中用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奖励的份额一般占学校所占额度的70%(含股权、出资比例等)。

(四)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实施转化的,由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协商确认,学校可持有公司不超过10%的股份。

(五)学校持有的股权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由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六)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团队内人员具体收益分配比例由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确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在转让科技成果时,对有贡献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中介费。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科研人员考核、评优、职称评定挂钩。各二级单位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侵犯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不得有下列侵权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我校有关法规、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违法侵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三)私自向合作方索取财物,谋取私利,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未履行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科研人员在离开原科研岗位后,未经学校同意,将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私自卖出或者进行转化。

根据上述行为性质、影响和情节轻重,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院行〔201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