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奖的科研成果应是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学校在职或离退休五年内的教职工为排名第一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各类奖项共设40-60项。
第四条 评奖坚持质量第一和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可设立特等奖和荣誉奖。
第二章 评奖类别和条件
第六条 评奖类别
学校科研成果奖设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社科类)、社会科学奖(艺体类)及优秀科研人才奖(科研之星等)。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以团队形式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1.自然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2.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不予授奖。
3.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类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社会科学奖(社科类)
申报社会科学奖(社科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是我校的个人或集体研究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2.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1)在出版社出版、报刊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社科普及读物)、论文(含理论文章、研究报告)。外文发表的成果需提交原作品并附汉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目录和中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2000字)。
“出版社出版”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以版权页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报刊发表”是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公开发行,以出刊时间为准。
(2)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3)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包括不宜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产生经济效益,且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
(4)社科普及类成果须为纸本图书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传承文明、传播人文社科知识等。
(三)社会科学奖(艺体类)
申报社会科学奖(艺体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个人或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门类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广播剧、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可以申报评奖。
(1)申报参评的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作品必须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公演;电视剧(含纪录片)、广播剧作品必须在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播出;电影作品必须在电影院线公映,或在央视电影频道播放;绘画、书法、雕塑、摄影作品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相关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展出并获奖,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收藏。
(2)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1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且本人不为第一作者,可由合作者另行申报1项。
(3)与校外合作的作品,主创人员应以我校人员为主体。
(4)申报参评作品主创人员原则为:
造型艺术类:含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四个专业门类的艺术作品,主创人员为创作者本人或主要合作者。
舞台艺术类:含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五个艺术门类的作品。①戏剧等大型舞台剧主创人员为总策划、编剧、导演、作曲、舞美设计、主演等;②音乐等单项舞台艺术作品主创人员为作曲、作词、演唱、主奏等;③舞蹈、曲艺、杂技等单项舞台艺术作品主创人员为编剧、导演、主演等。
影视艺术类:含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广播剧三个艺术专业门类的作品。①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主创人员为编剧、导演、作曲、舞美设计、摄像、主演等。②广播剧主创人员为编剧、导演、播音、编辑等。
2.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或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体育专业评奖和体育常规赛事中获奖的成果,可以申报评奖。
(四)优秀科研人才奖(科研之星等)
申请优秀科研人才奖(科研之星等)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无科研诚信问题,能坚持立德树人和科研育人,科研能力突出,勇于探索和创新,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业绩显著。近五年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项目以上或单个横向项目实到科研经费文科类20万元、理工科40万元以上,或作为发明人授权的专利得到实施(许可/转让),且收益不低于10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一等奖(前三)、二等奖(前二)或三等奖(第一)。
4.省部级科研机构负责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负责人。
5.对我校科研工作做出特殊贡献。
上述项目或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合肥师范学院”。
第三章 申报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或课题组对照条件申请,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校科研成果评奖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 评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送学科评奖组评审,学科评奖组提出推荐意见及评奖等级,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条 公示评定结果,在公示期内若有对评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向评奖办公室或纪委办提出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或外请专家评审。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按不同等级发给适当奖金。奖金额度如下:(1)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2)社会科学奖(社科类):著作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3)社会科学奖(艺体类):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4)优秀科研人才奖(科研之星等):奖金5000元。特等奖奖金额度在一等奖资金额度基础上上浮50%。具体额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工作业绩的参考依据。对于获奖成果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或课题组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无论何时查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由学校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可由校评奖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教育学院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院行〔2006〕2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