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合肥师范学院科研促进教学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3-09-20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科研在提高教学水平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申硕更大”目标早日实现,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平台、研究中心。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充分发挥我校在科研方面的优势特点,着力造就高质量的创新人才。

第四条 以科研助力实施创新性教学。将最新科研成果及时反哺教学,保持课堂教学前沿性和先进性,解决学生所学知识与现代科技前沿、社会实践隔膜的弊端。在此基础上,培养师生之间的良好和谐的对话关系,共同创造探究问题的有序教学氛围。

第五条 促进教学与科研的协调统一和共同发展。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拓展教学资源、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增强教学的深度与广度,更新完善教师知识结构和体系,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与科研能力,实现科研和教学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 具体任务

第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通过开设选修课程、编写教材、写入教案等途径把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有机融入教育教学中,有效地转化为教学内容,增强教学深度,拓展教学广度,创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科研资源支持教学条件改善。各级研究中心、实验室要接纳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或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科研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要服务于教育教学,科研基地必须赋予教学实验和实训功能。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鼓励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老师增设实验课程。

第八条 科研人员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教师应结合科学研究心得和成果,指导学生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开展社会调查、参加学科竞赛、撰写调研报告等。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独立发表或合署发表学术论文。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独立申请或合作申请专利。鼓励科研成果丰硕的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团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规格的科技竞赛活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教师应吸纳在校生参加项目研究,向本科生和研究生开放自己主持的各级各类项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鼓励、引导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可以结合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为毕业论文(设计)提供实践性课题,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科研体验赋能学生专业提升。 二级学院在本科生大二开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让学生进入教师的研究团队、实验室、研究课题或学科竞赛训练等,努力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尽量满足学生的专业提升需求,为学生日后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学生科学素养。落实《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精神,加强科学知识普及。教师要围绕《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中规定的公民需要具有的科学精神、掌握或了解的知识、具备的能力,将研究成果和研究心得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化为学生的学习内容。提高学生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形成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培植浓郁的校园科研文化氛围。承担各类课题的项目主持人要以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为主题,面向学生做专题性学术报告。国家级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研究期间,每年至少做一场学术报告或开展系列性学术讲座;省部级课题主持人在结题前,至少做一场学术报告。厅级课题主持人应积极面向学生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促进教学成果定期宣传与发布。科研处牵头每两年收集一次全校的科研促进教学成果案例,并以适当的形式宣传与发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统筹协调,把科研促进教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加强合作沟通,为科研促进教学创造条件,确保科研促进教学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保障教师以科研促进教学的积极性。把教师的科研促进教学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及教师个人的考核指标。各单位应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促进教学的活动,并为教师科研促进教学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凡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效突出的教师,优先资助其科研成果的出版。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作为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加大对学生的激励。鼓励学生将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转化为研究课题、科研成果,将科学研究情况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并作为荣誉称号评定的评价系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第十八条 相关奖励由相应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科研促进教学实施办法》(校政〔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