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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09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体育总局修订了《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体育总局

2023年1月29日

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项目,是指围绕体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前沿问题,由体育总局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为体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级别为省部级。

第三条 研究项目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符合体育改革发展实际,服务体育决策咨询。

第四条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研究项目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程。

研究项目承接人(以下简称承接人)所在单位在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单位承接的项目研究,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项目研究全过程。

各类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委托及研究成果等资料,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归档。

第二章 研究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体育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作出安排,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

第六条 重大项目选题由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总局相关部署和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体育改革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确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第四季度向全国体育系统,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机构征询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选题。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征询到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选题进行筛选,根据体育工作实际需要,形成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目录。

第三章 承接人确定及义务

第九条 研究项目按照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人。承接人可以是符合招标或委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研究项目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重大项目的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政策法规司定期组织。

研究项目可以设定面向体育行政部门的选题,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积极申报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组织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在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研究项目申报通知。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研究项目,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申报人须符合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报人须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

(四)申报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研究项目。有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研究项目。

邀请招标的项目,仅限受邀的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立项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先通讯评审,后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对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按照要求评分,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根据通讯评审结果,确定初选名单。

会议评审采用会议方式。政策法规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初选名单的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一半以上票数通过的方能立项。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立项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评审的基本要求是:

(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项目研究。

(二)研究项目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项目研究。

(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形式完整,论证充分,重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四)研究项目申报人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储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研究项目要求高、难度大,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重点项目招标流标但确有研究必要的;

(四)体育总局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拟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人的,政策法规司与拟承接人选进行协商后确定承接人。

第十七条 采用委托方式确定重大项目的,承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承接项目且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承接过两次以上重点或重大项目的;

(三)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扎实研究基础,与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过合作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

采用委托方式确定重点项目的,承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过重大或重点项目的;

(二)上一年度承接项目且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三)承接过两次以上研究项目的;

(四)具有相关研究基础、较强研究实力,与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过合作研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被委托资质:

(一)承接项目曾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承接项目曾撤项的;

(三)其他不符合委托的情形。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立项评审结果和委托协商结果,确定承接人名单,报体育总局同意后在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研究项目的最终承接人。

对同一研究项目可以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承接人。

第十九条 体育总局体育高端智库承担的临时性、重大决策咨询任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纳入体育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司向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不得延期,否则视为研究项目终止。

研究项目立项后,政策法规司与承接人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权利义务、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承接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承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接人不得以研究项目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等与研究无关的活动。

研究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下一步研究安排等情况。

承接人应在研究中期向政策法规司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成果摘要、调研报告或访谈报告、研究成果查重报告等。

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承接人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重大项目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中期检查,提出项目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承接人所在单位负责中期检查事宜,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政策法规司。

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组成员等重要事项,须由项目承接人所在单位负责科研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在结项前向政策法规司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接人的个人原因需要终止研究项目的,经承接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承接人、承接人所在单位共同向政策法规司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后,政策法规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成果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评分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政策法规司根据评审意见,对研究项目确定评定等次,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因研究质量差、专家评分低等情况有可能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研究项目,承接人应限期修改完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政策法规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成果进行再次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有超过三分之二专家认为不合格的,该研究项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研究项目成果评审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政治性。研究项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导向性。研究项目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群众呼声,回答社会关切。着眼新时代新征程新形势新问题,体现研究成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三)针对性。研究项目应当求实效,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能够以小见大、以点带面,真正做到分析精准、对策具体、方案可行。

(四)操作性。项目研究必须注重对体育工作发挥实际影响和作用,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功能,能够落地实施。

(五)规范性。研究项目必须注重逻辑性,一般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能够做到有深刻透彻的分析,有数据精准的佐证。文字表述通畅,质量较高。

第二十七条 研究项目成果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政策法规司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检查的;

(三)研究成果未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修改仍不符合项目研究要求,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

研究项目撤项的,将通知承接人所在单位。被撤项的承接人3年内不得申报、参加研究项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体育总局和承接人共有。

第三十条 研究项目结项一年后,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在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库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摘报体育总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三十一条 研究项目未结项时,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不得以立项项目名义公开发表相关研究成果。

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承接人在研究项目结项后一年内,不得将研究成果送有关方面出版、发表。

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字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体育总局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项目终止的,停拨经费余款;研究项目撤项的,停拨经费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体育总局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其他领域聘请专家,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相当于该职称的职务,熟悉被评研究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情况;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申报人、承接人、项目组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与申报人、承接人、项目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建立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廉洁自律,独立、自主地进行评审,评审期间不与申报人或承接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报人或承接人任何宴请和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研究项目评审结束后,政策法规司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和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和承接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和申报人所在单位1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对外公布研究项目相关情况: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的;

(二)研究成果应用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现有研究资源,体育总局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需求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拟购买的研究成果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与研究成果所有权人商定成果购买价格,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的研究成果,由体育总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