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部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上一条:科研处档案借阅制度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