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引导教职工积极承担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登记并以“合肥师范学院”名义签订的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处是管理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对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批和监督、结项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依托单位是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采取审查制度。依托单位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科研处主要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
审查合格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办理审签手续。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七条涉及专利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经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到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均需进入学校财务。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
第十二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时需附经费预算,或在合同条款里面列出开支范围,其中劳务费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列支,原则上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70%、理工科类项目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额度、采购及支付方式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其中项目可以提取不超过20%的结余经费作为科研绩效,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其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五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验收材料提交科研处,并办理经费决算手续。不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和办理经费决算手续,视为未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否则,由此引起的我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结项后申请成果鉴定和申报相关奖项。依托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申报相关奖项的,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科〔2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