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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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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9-06  编辑:  核稿:    点击:

为切实加强对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各类会议、师生各类学术活动提供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术报告厅遵循“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填写《学术报告厅使用申请表》,提前三天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科研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学校层面的活动优先安排。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活动期间的管理及安全工作。各类会议、学术活动等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学术报告厅是学校重点防火单位。禁止在场内和舞台上吸烟、生火;严禁携带一切易燃品和危及安全的化学药品入内;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接电线;禁止乱动消防设施;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舞台布置。

第四条  凡进入学术报告厅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屑。不准喧哗,不准打架斗殴和损坏公物。不得在座椅墙壁上乱写乱画和随意张贴广告画报装饰物。对于违反公共场所纪律的人员,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教育,直至通知保卫处处理。

第五条  为保证活动的安全,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按学术报告厅观众席的席位数量控制入场人数。在举办活动期间,使用单位工作人员需事先与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加强巡视,确保安全。

第六条  学术报告厅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将所用设施还原,清理会场,并由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验收。

第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