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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2018年8月修订)

时间:2019-06-24  编辑:阚逸群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严格项目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孵化项目等。

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项目结项的办理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注重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注重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促进多出优秀成果。

第二章 结项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组应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六条所有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必须与项目研究主题相关,在著作正式出版、论文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且不允许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挂其他项目批准号。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规定发表、出版的成果,均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第七条项目成果达到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结项:

1.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重点项目在公开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在省社科规划办认定的报刊(简称认定报刊,具体见第十条)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项目负责人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3篇且在认定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认定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项目负责人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在公开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项目负责人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2.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不少于10万字。

3.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不少于5万字,一般和青年项目不少于3万字。

第八条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社科规划办认定后,可免于鉴定:

1.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达到结项条件,并经认定成果与研究主题相关。

2.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以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在中国大陆出版社正式出版。

3.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

4. 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省部级奖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定为省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会奖。

5. 以“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中央“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1篇及以上文章。

6. 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社科基金孵化项目,作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予以立项资助。在立项两年内,如能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即视为结项;未能如期成功申报的,再按照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要求办理结项。

第十条省社科规划办认定的报刊包括:CSSCI来源期刊和集刊(不含扩展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安徽日报·思想周刊》(3000字左右)、省社科规划办主办的成果要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等。

第三章 结项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项目需要通过“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rsmis.ahshkx.com/)申请办理结项。具体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登录管理系统填报结项材料→科研管理部门在线审查确认→省社科规划办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办理结项需要上传和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 需要上传的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成果简介,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 上传材料的有关要求如下:

(1)《鉴定结项审批书》,项目负责人可登陆系统首页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2)成果简介,字数在2000字左右。

(3)最终成果,须上传项目研究成果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发表论文的扫描件(封面、目录、正文)、获奖证书扫描件、领导批示扫描件等。最终成果为专著和研究报告的,须同时上传查重报告。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项目,须同时上传匿名材料,匿名材料为最终成果的word版,要求去掉作者的有关信息(姓名、单位、项目批准号等)。

(4)经费使用明细表,须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公章,上传扫描件。

3. 以专著形式结项的,除上传书稿外,须另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已出版的专著3本(套)。

第十三条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鉴定结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工作。审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查结项材料是否完整以及按要求填报。

2. 审查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形式是否相符;项目成果是否达到结项要求;项目成果与项目研究主题是否相关,无关或者关联性比较弱的,不能作为项目成果上报。

3. 审查项目成果的匿名材料是否做了匿名处理,项目成果是否标注“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是否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挂其他项目批准号。

4.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审查是否达到结项条件及符合免于鉴定条件。

5. 会同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6.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本着对省社科规划项目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项目结项的审查工作,对未达到结项条件的要及时驳回并限期整改,对达到结项条件的要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省社科规划办接到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的鉴定材料后进行复审,对未达到结项条件或不符合结项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符合免于鉴定要求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结项的认定和审批等工作;符合鉴定结项要求的,将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鉴定和审批等工作。

第四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十五条成果鉴定采取网上匿名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将成果的匿名材料发送3名专家进行评审。鉴定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出,原则上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项目组可以提出3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省社科规划办的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不认真负责和违规鉴定的专家,省社科规划办将另行选择专家进行二次鉴定,并视情节对违规鉴定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成果鉴定费根据成果字数和工作量确定,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鉴定结项成果的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一)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

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9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优秀”等级;

2.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0分(含)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三)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良好”等级;

2.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0分(含)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级只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于“合格”等级标准;

2.平均分在60分以下;

3.2位专家打分在60分以下或划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组须限期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修改后,省社科规划办将根据情况组织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将作终止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选择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结果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凡项目研究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在项目研究进程中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并上传,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未经审批或结项时才报批的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规划办将作撤销或终止项目处理:

1. 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

2. 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3.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

4. 项目成果第一次鉴定不合格,且修改后第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5. 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6. 项目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鉴定程序完成后,省社科规划办将根据鉴定等级和专家意见,确定是否准予结项。准予结项的,省社科规划办将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成果,或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充分肯定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进行宣传和推介,项目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工作,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作用和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皖社科规划办〔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