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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补充规定

时间:2022-09-11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1.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以合同约定的开支科目、采购方式及支付方式进行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行采购的,由项目组或使用单位(个人)自主实施。

2.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研究需求,项目负责人按需自主确定采购科目与次数。

3.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货物、服务等采购金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应签订经济合同。科研项目组自行采购的采购合同参照《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校政秘〔2020〕72号)履行合同审签手续,由科研处审批。科研项目合同未约定采购方式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合同参照《合肥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院行〔2011〕28号)执行。

4.合同约定使用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委托方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学校的验收材料具有相同效力。

5.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按项目经费总额5%列支燃油费;合同约定的按约执行。

6.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由项目组根据实际研究需要自行决定劳务费发放额度,简化报销手续,取消劳务费发放审批与备案手续。

7.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按项目经费总额5%列支国内科研业务接待费;合同约定的按约执行。

(1)科研业务接待费含科研接待差旅费、住宿费及科研业务接待(工作)餐费。

(2)科研业务接待应坚持有利科研、简朴节约原则。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起对科研经费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用餐,不得将应由接待对象支付的费用按照业务接待费报销。

(3)简化科研业务接待审批流程,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经手或参与的科研业务接待活动由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科研接待差旅费、住宿费标准参照《合肥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科研业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参照《合肥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科研处 人事处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