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开发区工委办,市直各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我部对《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
2021年4月13日
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合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导作用,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倡导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出具有创新观点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应用对策研究选题要围绕合肥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立研究方向;基础理论研究选题要突出填补空白、反映学科前沿、反映地方特色的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第四条 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科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四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重要研究选题组织申报。后期资助项目是指事先没有立项但研究成果符合市社科规划课题条件、经申报评审后立项资助的课题。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参照《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社科规划办制定和修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通常每年发布一次。
第八条 重点项目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选题设计。对策应用类选题须符合《课题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含文献校勘)。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为论文或专著(含文献校勘),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一般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其他形式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完成。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常规性项目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特别委托项目的申报,一般从课题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申报重点项目,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承担过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并已较好完成。
(三)申请人须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承担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申请人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二条 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须待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项目的申请。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项目申请人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当年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专家,本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核。市社科规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二)组织评审。项目评审组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采取会议形式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专家同意方能建议立项。
(三)呈报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复核后,报市委宣传部领导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立项。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立项标准:
(一)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项目承担者对本项目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思路明晰、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书》,并在网上公布。项目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以确定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含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市社科规划办适时对项目执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开题和完成进度。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在立项中期召开中期管理会议,对项目研究的方向、进度、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并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表》。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6个月以上;
(七)中止项目协议;
(八)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及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项目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重点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二次以《重点项目中期检查表》为凭,再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三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中期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中止项目研究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资助经费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一般分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后方能结项。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最终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本科院校学报发表。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其主要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结项:(一)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所述市级、省级需为本市、本省领导);(二)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三)成果在合肥市委《合肥工作》、市委宣传部《合肥宣传》上发表,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发表;(四)被市委《合肥信息》、市政府《政务信息》或其他市直部门内刊采用。
课题最终成果要求体例完整,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字数须分别达到10万字、1万字、5000字以上。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结项申请。
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同意,项目组不得擅自出版专著类项目成果。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完整材料及要求如下:
(一)《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
(二)最终成果简介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专著类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非专著类成果简介2000字左右。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成果简介必须为疑难问题分析、创新观点和对策思路,不能提交为研究成果的提纲。
(三)最终成果文本一式4份(其中匿名3份),成果中不得出现与项目组有关的信息,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编排顺序为:封面、项目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须在首页上方注明: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编号。
(四)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五)“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出具的最终成果查重报告一份。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符合结项条件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书面结项材料,由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结项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鉴定。每项成果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含3人),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鉴定情况确定成果等级。成果鉴定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方可结项。评级为“不合格”等级的不能结项。达到“优秀”或“良好”等级的,按期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评级为“合格”等级的,结项后不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评级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组须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限一般性项目为2个月,专著类项目为6个月。经修改后,市社科规划办将组织二次成果鉴定,第二次鉴定费用从该项目的资助经费中支出。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等级的,将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优秀”等级和“不合格”等级需三分之二以上会议专家通过方可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成果;
(二)经出版社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出版的专著。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合格者,才能予以结项。结项鉴定等次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委宣传部领导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鉴定意见反馈制度。经过专家鉴定的研究成果,鉴定组织者要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意见,包括对成果的肯定及修改建议。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八章 宣传和出版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应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以《成果要报》等形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
第三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学术交流、研讨、新闻发布会等载体介绍项目成果,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长效机制。已结项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参加市社科规划办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成果有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第九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科研管理信誉档案,对责任单位管理水平和责任人履行科研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凡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凡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部门采用量大的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凡管理松懈,承担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立项时减少申报名额。对成果结项后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办相关成果宣传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将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四十条 对通过结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额外给予项目组成员激励性奖励。
(一)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或合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或项目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30%的激励性奖励。
(二)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评审鉴定为“优秀”等级且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来源期刊目录”,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成果,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20%的激励性奖励。
(三)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评审鉴定为“优秀”等级且按“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安徽日报》上发表的,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10%的激励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同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凡被中止和撤项的项目,均不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还须追回已拨付的经费,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