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合肥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时间:2020-12-03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设置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相匹配,为15人以上的单数。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并经学校研究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名人选,经本单位全体教师会议选举推荐,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2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校长根据缺额数量和学校学术委员结构要求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选举等程序增补。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每年缺席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施行。校内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