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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10  编辑:科研处  核稿:  终审:胡昂   点击:

皖教科〔2020〕6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推动全省高校协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校协同创新融入“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的意见》(皖教科〔2018〕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统筹省内各高校,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支撑高峰学科建设,聚焦信息、能源、材料、农业、环境、健康、文化等创新需求,整合创新要素和资源,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推动我省高校加快融入“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 项目突出协同创新,注重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2-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省教育厅、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主要管理职责

(一)省教育厅负责省高校协同创新项目组织、立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牵头单位承担项目整体实施的主体责任。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对组织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实施、监督经费使用、落实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法人责任。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项目主持人、项目协同负责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经费使用、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省教育厅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协同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省教育厅备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原则上项目任务内容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任务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按照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实行分类设置、分别立项,按照“创新引领、需求导向、开放共享、深度融合”的原则,设置征集类项目、整合类项目、遴选类项目等三种类型项目。

第九条 项目面向安徽省内高校,每个项目协同高校原则上不少于2所。项目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等一类人才年龄不限);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主持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定向推荐和专家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立项。

(一)征集类项目重点围绕工业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提出技术攻关需求,高校协同创新合作委员会组织高校对接,确定推荐项目,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其中,合作企业须向项目牵头单位提供不少于财政拨款25%的配套经费,且保证配套经费转入项目牵头单位后方可立项。

(二)整合类项目须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省实验室、高水平人才团队,重点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我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支撑我省国家先进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峰学科建设需要,整合省内外资源凝练项目,采取定向申报、高校协同创新合作委员会限额推荐方式,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遴选类项目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围绕原始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由高校协同创新合作委员会限额推荐,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和省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安徽教育网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申请书》,论证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经协同单位、合作企业同意,原则上不能降低项目申请书中的任务和指标。项目牵头单位须与协同单位、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其中,征集类项目合作企业须按照事先约定及时将支持经费提供到牵头单位账户。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须向省教育厅出具诚信承诺书。违反诚信承诺的,取消项目立项,并将有关单位列入社会征信系统失信名单。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经费少于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应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经费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督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每年底负责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任务后,项目牵头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归口部门组织实施或经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同单位和合作单位除提供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相关证明附件等验收材料外,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认定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超过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报告省教育厅备案同意;

5.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6.项目逾期半年以上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按照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承担高校协同创新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