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行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效率,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在科研活动中进行的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材料要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采购。学院依法组织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前需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按照规定采购。需要提前报送计划的采购项目应按学院规定报送采购计划。
第五条 学院定点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和照相机等通用设备)、材料,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后,从学院招标的定点供应商的供应目录中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六条 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和照相机等通用设备)、材料,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和照相机等通用设备)、材料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和照相机等通用设备)、材料由学院组织集中采购,由招标办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等因素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使用单位组织的采购和学院组织的集中采购原则上经办人员(评标专家)应不少于3人且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八条 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按国家和省及学院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作为科研用途的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和照相机等通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采购。使用国家级、部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采购的通用设备,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使用省级财政项目经费和学院立项资助项目经费采购的通用设备,由学院进行财政内网一体化申报,经审批后委托代理或自行采购。
第十条 进口设备的采购,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论证、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均由招标办审批或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自行采购(直接采购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实施细则,报学院采购领导组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的,应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登记,持《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支付手续。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不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自行采购活动应接受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学院采购活动应接受纪委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