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现将《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本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创新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总体思路,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以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为牵引,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需求牵引。以国家、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省战略任务、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升级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效率为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在更大的市场空间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研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积极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产品和装备;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
(二)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予以认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二)落实条件,筹措经费,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本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皖北地区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实施主体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第十二条 鼓励本省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行业商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布局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过属地申报。
第十五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择优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进行核实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达到组建目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筹建期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筹建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完成筹建期任务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为“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安徽省创新平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建设投入模式,统筹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自我运营。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3年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后,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后参加当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组建期满通过验收评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补助资金上浮20%。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对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并给予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激励。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奖励资金上浮20%。
第三十条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人才团队纳入“江淮英才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结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平台名称、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对省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实施主体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的;
(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的;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省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从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创新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来源:省发改委)